運用社群網站或即時通訊軟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

編者注:時下透過直播、FB、LINE等通訊軟體來交易的朋友們要注意了,國稅局已經開始要對這種交易模式開始蒐證,前六個月平均銷售額超過八萬(勞務四萬)元者,除了補稅外,罰則可不僅是漏開發票,還有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營業§51>

相信透過這些平台經營副業的朋友不在少數,如果不希望自己犧牲了晚上、周末的休息時間而賺來的錢,在被抓到後離你而去,其實辦理營業及稅籍登記後,依小規模營業人每三個月營業額1%繳交營業稅,這金額其實是可以讓人接受的,在此奉勸各位營業人,一個設立登記的動作其實可以省去您後續被國稅局盯上的很多麻煩的!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行動通訊科技普及化,運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亦與日俱增。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相關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並取得代價者,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所在地所屬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邇來經常查獲個人運用Facebook(臉書)或LINE通訊軟體開設粉絲團、社團、通訊群組或開啟網路直播,或透過個人部落格宣傳商品訊息進而促成買賣。如該個人透過臉書、部落格或通訊軟體販售商品最近6個月之平均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物為新臺幣4萬元),則應辦理稅籍登記,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稅情事,近日已多方蒐集課稅資料,加強查緝轄內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之交易。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是否為應辦理稅籍登記、有無短漏報銷售額,若有請儘速辦理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稅款,切莫心存僥倖心態,
 
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罰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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