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各項欠款債權之呆帳損失,應取具存證函或債權憑證等證明

編者注:
呆帳之認列因性質特殊,一旦帳列有此科目且金額重大,國稅局"極有可能"來函要求提供相關憑證,其認列規範於查準第94條,1-5款為認列標準第6款至第8款為認列時應具備之憑證及動作(法條檢附於文末)
 
債務人倒閉、逃匿→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且書有其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確實營業地址之存證函
債權逾期2年→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爲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分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至第8款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並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且書有其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確實營業地址之存證函。
•(二)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或債權憑證。
•(三)債權逾期2年,經債權人催收後,仍無法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該局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2億餘元,僅檢附退票紀錄及欠債公司他遷不明之證明,未檢附其他證明文件。甲公司誤以為只要取具退票紀錄即可認定該筆無法收回之債權為呆帳損失,故未進一步取具相關催收證明,依前揭規定,原列報呆帳損失2億餘元予以全數減列,並補徵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列報呆帳損失時,退票紀錄僅能證明票據遭退回,至於該債權倘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不能收回,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且書有其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確實營業地址之存證函。倘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倘屬債權逾期2年,則須進一步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收件之債務人拒收或債務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憑以列報,以確保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謝雅萍
電    話:(04)-23051111轉7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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