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屬"財產交易",應列報所得

編者注:由於高爾夫球會員證價值不斐,且種類繁多(股票、個人、眷屬...),交易時所產生的利益有時也相當可觀,因此,國稅局也對此種交易下了一個定論,係屬財產交易,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要列入十類所得中的財產交易所得中,已計算應納稅額。

 

高雄國稅局提醒: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屬財產交易,所賺取的所得須列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項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移轉該財產等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成本方面包括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之價金及必要費用(如仲介費、過戶費等)。移轉費用方面則為出售高爾夫球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等)。至於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如年(會)費、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該局亦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妥善保管購入及出售當時之買賣契約書、收受及支付價款資金流程及相關費用之證明文件,俾於出售年度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供國稅局據以核認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若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會以納稅義務人自行舉證之售價或國稅局查得之成交價額,兩者從高按主管稽徵機關訂定之所得標準核定。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鄭宏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6-6506

撰稿人:黃修怡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6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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