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網拍經營者們的應注意事項
編者注:近期直播、網購、FB銷售等方式已成為銷售主流,下面條列一些業主常見的問題給大家參考
Q1.什麼時候要設立公司?
A1.直播主、網拍等有實體店面→店面設立前即應設立公司
直播主、網拍等沒有實體店面→"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者,超過應設立公司
Q2.設立公司一定要開立發票嗎?
A2.公司型態為商號,且"月"銷售貨物在20萬元以下,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公司型態為商號,且"月"銷售貨物在20萬元以上,要開立統一發票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管銷售額多少,皆須開立發票
Q3.不設立、不開立發票相關罰則重嗎?
A3.這要看營業規模的大小而定,若是月營收20萬以下被查獲,補稅金額為銷售額的1%,罰款為1%,總共應繳納銷售額的2%,若是月營收20萬以上,補稅金額為銷售額的5%,罰款為5%,總共應繳納銷售額的10%,另外該筆所得還會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中合併計算。
Q4.若以設立很久都沒有申報過,要怎麼辦呢?
A4.再被查獲之前,可以自行向國稅局申報補繳稅款,免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科技多元發展,任何人只要用低成本就可向全世界傳播即時影音訊息,透過直播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成為最具有潛力的銷售模式,直播主為了吸引民眾關注,會融合唱歌跳舞與遊戲等直播活動,與民眾做最佳的雙向互動,亦可在任何時間、地點進行銷售,加上完整的金流、物流,致直播方式銷售產品愈來愈夯。
該局表示,直播主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無實體店面,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者〕,應即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若直播主除直播外另設實體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經營水晶手飾等相關商品零售,除於實體店面展示產品外,亦於臉書直播銷售水晶相關產品,而水晶長期受到國人喜愛,因此擁有數萬名粉絲,並獲買家給予高度的評價,嗣該局查獲甲君111年3月至112年3月間短漏報銷售額合計4千1百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2百萬餘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1百萬餘元。
該局籲請直播主自行檢視,如有應辦理稅籍登記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